首页 >  关于协会  >  协会章程
合江县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章程
来源:合江县个体私营企业协会     发布时间:2022-10-21 11:35:25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:合江县个体私营企业协会。

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: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
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合江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符阳街道张家沟巷25号(老工商局大楼六楼)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(必须具体、明确):

(一)教育并组织个体、私营企业会员开展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,进行思想政治教育、爱国主义教育,开展爱党爱国、诚实敬业、公开竞争、遵纪守法、文明经营、优质服务等活动。

(二)维护个体、私营企业会员的合法权益,积极向党委、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个体、私营企业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,协助会员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。

(三)为会员提供法律、管理、信息、审计、评估、融资、知识产权等咨询服务。组织产品展销、科技成果及人才交流;组织企业股份制改造、兼并、扩张;帮助私营企业实行资产、技术、人才重置和企业管理调整;进行生产经营指导;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,组织经验交流。

(四)开展各项管理、技能培训工作,协助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会员职称评定工作。

(五)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个体工商户、私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;协调个体工商户、私营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和其它类型企业间的关系;向党委、人大、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反映个体工商户、私营企业政治、经济方面的合理要求,并提供制定发展个体、私营经济政策的建议;协助党委、政府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。

(六)协助职能部门指导在私营企业中建立党、团组织和工会组织。引导私营企业正确处理企业同雇员间的各种关系,指导私营企业为员工建立医疗、就业等相关保险。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工作,组织个体劳动者进行自我管理。

(七)组建为会员及协会自身建设服务的维权服务组织,兴办经济实体、中介机构和福利事业,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、社会公益活动。

(八)完成县委、县政府、县工商局、市个私协会交办的其他任务。开展对外交流,加强与兄弟协会和社团的联系合作。

第三章 会员

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(企业会员、个体会员)。
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
(三)在本团体的业务(行业、学科)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
(三)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
(二)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,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须有2/3以上的会员(或会员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(或会员代表)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每届5年(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)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负责。

[建议: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数的1/3]
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;

(四)向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(至少1次)。

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(理事人数较多时,可设立常务理事会)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(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)
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(至少2次)。

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[建议: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,设有常务理事会的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/3]

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,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2/3以上会员(或会员代表)投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(会长)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
[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(会长)担任。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,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担任,并在章程中写明。]

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(会长)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
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六章 加强党的建设工作

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按相关规定通过单独建、联合建等多种形式,积极筹建我单位党支部。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,党支部要引导和监督我单位依法执业,诚信从业,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,引导和支持我单位有序参与社会治理,提供公共服务,承当社会责任。

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审议。

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投票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九章 附则
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7月25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投票表决通过。
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。

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友情链接